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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与保险单登记不同,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来源:王培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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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与保登记不同,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关键词:车险  车险理赔  交强险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发展迅猛,并且私人购车的愿望随着消费环境日益改善以及价格下降迅速升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有车一族。相应的纠纷也渐渐增多。近日,有朋友因车牌号变更未及时告知投保的保险公司,以致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那么就这一问题,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偿呢?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交强险条款中都没有“不变更保险单就拒赔”的约定。既然交强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没有规定未办理保险批改,对于投保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赔偿。

  其次,即使是保单中作了这样的约定,作为免除己方义务,加重对方风险的条款,保险公司也要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特别告知义务,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具有专业优势的保险公司应当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制定保险条款时,应主动防止投保人、被保险人正当保险权益受损,而不应是放任甚至谋求损害相对人利益。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也缺乏判断变更保险单和不变更保险单的程序及具体后果,否则不能免责。

  再次,车牌号不是保险车辆的唯一标识。投保时,保单会载明被保险人姓名、车牌号(未上牌新车除外)、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厂牌型号等车辆信息,而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具有唯一性,也是认定是否系被保险车辆的核心特征。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李某所有的这台车,而不是某一个车牌号,故车牌号变更对双方所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不构成影响。

  最后,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来看,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利益博弈时着重考量的,仅仅因为变更了车牌号而未保单批改就免除保险责任,与交强险设立的初衷相悖,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投保变更车牌号,改变车辆用途,可能增加保险人风险的,保险人是可以增加保费、减轻甚至免除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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