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司机下车检修被自家车碾伤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来源:张东先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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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司机下车检修被自家车碾伤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案情:
李某驾驶自己的货车在行驶时,将车停住。下车后在检查车辆过程中,车辆向前滑动,造成李某被自己的车碾压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疏忽大意,未规范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在保险公司交有交强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应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承担理赔责任。
第二种意见:观点认为:李某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畴。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投保人和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的受害人。
交强险虽是第三者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并不使用第三者概念,交强险赔付的对象称受害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何谓交强险中的受害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上述规定说明,交强险中涉及的人员分为三块,即车上人员、车下人员及被保险人
该第五条规定明确说明受害人不能包括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之所以将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并列排除,说明被保险人无论在车上还是车下,都不是受害人。
而投保人和驾驶人员属于被保险人,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四条规定,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中的合法驾驶人是指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该车的归属司机,而不是指正在驾驶该车的人。
上述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同样有规定: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根据上述规定,所谓第三者是指相对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是相对的“一者”或“二者”,而不是第三者。因此王某作为被保险人范畴,不能是交强险第三者。
第二,从我国的立法精神来说,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意外的受害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但同时也必须强化投保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责任,因此交强险法规明确规定将被保险人,也即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排除在交强险受害人之外。
故本案李某,虽然出事时不在车内, 但既是投保者,又是合法驾驶的司机,即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故其不论是在车上还是车下,都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即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
案情:
李某驾驶自己的货车在行驶时,将车停住。下车后在检查车辆过程中,车辆向前滑动,造成李某被自己的车碾压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疏忽大意,未规范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在保险公司交有交强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应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承担理赔责任。
第二种意见:观点认为:李某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畴。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投保人和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的受害人。
交强险虽是第三者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并不使用第三者概念,交强险赔付的对象称受害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何谓交强险中的受害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上述规定说明,交强险中涉及的人员分为三块,即车上人员、车下人员及被保险人
该第五条规定明确说明受害人不能包括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之所以将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并列排除,说明被保险人无论在车上还是车下,都不是受害人。
而投保人和驾驶人员属于被保险人,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四条规定,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中的合法驾驶人是指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该车的归属司机,而不是指正在驾驶该车的人。
上述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同样有规定: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根据上述规定,所谓第三者是指相对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是相对的“一者”或“二者”,而不是第三者。因此王某作为被保险人范畴,不能是交强险第三者。
第二,从我国的立法精神来说,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意外的受害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但同时也必须强化投保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责任,因此交强险法规明确规定将被保险人,也即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排除在交强险受害人之外。
故本案李某,虽然出事时不在车内, 但既是投保者,又是合法驾驶的司机,即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故其不论是在车上还是车下,都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即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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