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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强险”免责条款是对“交强险”终极意旨 的根本反动

作者:张文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31 浏览量:0

论“交强险”免责条款是对“交强险”终极意旨

的根本反动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张文樵

 

 

绪论:笔者通过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中涉及的“交强险”免责条款的仔细研判,对相关条款的正当性深表质疑,特撰此文,以期抛砖引玉。

一、【案例导入】

甲依照法律规定,为自有车辆购买了交强险。甲与乙结下了多年愁怨,伺机对乙实施伤害,又恐罪行败露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过谋划,甲想出了一个自以为“完美”的报复方案,通过制造交通事故来伤害乙并希望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某日,甲趁乙下夜班步行回家之机,驾车尾随乙至昏暗路段,突然开车加速冲向乙,致乙受伤倒地,并致另一行人丙受重伤。后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甲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负全责;受害人乙与丙无责。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各保险公司相关“免责条款”的规定,本案受害人乙与丙除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的医疗费外,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受害人乙与丙只能请求侵权人甲承担赔偿责任。

倘若侵权人甲有赔偿能力,受害人乙与丙有可能获得赔偿;倘若侵权人甲无赔偿能力,则受害人乙与丙只有自认倒霉。

二、【法律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公司依据该《条例》制定了相应的责任免除条款。

三、【法律问题

本案中,由于甲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乙与丙受损而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尽管甲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很可能会为自己的损失“埋单”,自认倒霉。

  试问:1、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终极意旨是什么?2、这一结果是否与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终极意旨相悖?3、这一结果对本案受害人是否公平?4、本案中的受害人乙与丙与其他大多数“道交事故”中的受害人有何区别? 5、《交强险条例》的相关免责条款是否有修正的必要?

四、【笔者思考

要回答上述问题,只需要阐明“交强险”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的终极意旨是什么,即可明白。

㈠《交强险条例》法规设立的终极意旨。

保险合同原则上遵循自愿有偿,但交通事故保险例外,必须“强制”,故名“交强险”。需要“强制”保险的原因在于,在有机动车参与的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较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同时,由于有了机动车的参与,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较大。因此 ,为了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财产权利,需要“强制”机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

《交强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可见,《交强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本条例的终极意旨在于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利益。

㈡《交强险条例》的相关免责条款与该《条例》第一条意旨相悖离,是对该《条例》设立的终极意旨的根本反动。

1、从《交强险条例》的相关免责条款可以看出,保险事故如果符合免责条款,则受害人只能请求侵权人赔偿;而侵权人是否能够赔偿、何时赔偿,还是一个未知数。

如果侵权人有充分的赔偿能力并诚信的话,那么,受害人是幸运的;否则,受害人只有“望天兴叹”了!

2、从《交强险条例》的相关免责条款可以看出,保险事故如果符合免责条款,则该条款的保护对象移位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成了袖手旁观者。而保险公司与实际受害人在地位、财力、损失承受力方面极不平衡;同时,受害人的受损与被保险车辆直接关联。因此,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置身事外没有事实基础,有失公允。

3、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的相关免责条款中涉及到的受害人,与其他非免责条款中涉及到的受害人,并无二致,只是“运气不好”罢了。

4、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将《交强险条例》的相关免责条款予以修正。

可以将这种情形下发生的受害人的损失,纳入保险赔偿范围。首先由保险公司将一定的损失额承继下来,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后,再向侵权人追偿。

这样,风险与损失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和实际侵权人,彻底实现了《交强险条例》设立的终极意旨——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五、【最后结论】

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交强险条例》中的相关免责条款,与《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严重相悖,完全有修正之必要。

 

 

                                           张 文 樵

--写于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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