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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运输毒品案上诉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11-10 浏览量:0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12211X91201X75,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

上诉人因运输毒品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13日作出的(2016)川0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16)川0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是受胁迫参与犯罪,而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1、上诉人在网上求职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警惕,被自称“小斌”的人以年薪30万的报酬诱骗到昆明,然后被带到境外。期间,上诉人被“小斌”等人扣押了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手机等物品;同时,上诉人更是遭到了“小斌”等人的殴打、恐吓,上诉人被逼无奈,不得不“同意”为他们运输毒品。上诉人的这一被诱骗和胁迫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有多次陈述。

2、上诉人大学毕业后在上海做了三年的医生,后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收入不错且稳定。后被网络人员以高额年薪为名诱骗去参与求职面试,进而被控制并遭胁迫,从而犯罪。上诉人受过大学教育,且从业多年,深知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因而上诉人无主动犯罪的动机。

3、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公诉人也提出上诉人有被胁迫犯罪的可能。

4、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对上诉人被胁迫的事实进行查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并未查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采信上诉人的辩解和陈述。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事实应予认定。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上诉人所涉毒品被警方当场查获,并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上诉人有一幼儿尚需养育,父母年老体弱,尚需赡养。诚望二审法院体恤民情,减轻处罚,让上诉人早日回归社会,报效家国。

总之,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且未认定上诉人受胁迫参与犯罪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全面查清事实,综合全案具体情节,本着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20161221

 

         撰稿人: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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