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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浪律师:停车场丢了车照样要赔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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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浪律师:停车场丢了车照样要赔
  索赔类别
  市民可分情形进行索赔
  深圳骆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6-8230-4630
  情形
  1
  商场、酒店等经营场所停车场丢车
  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主可要求全额赔偿
  商场、宾馆、酒店或其他经营场所因经营活动需要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纯商业性停车场及机场、车站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发给出入卡等停车凭证的,不论是否单独收取费用,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形。如果法院认定双方为保管合同关系,则停车场管理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车辆办有保险,停车人亦全额要求停车场管理方承担。
  情形
  2
  住宅区停车场丢车
  双方形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车主可索赔保险未赔部分
  在住宅区停车场、写字楼与住宅区共用停车场与停车人未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但停车场为其提供停放服务的,一般法院认定为车辆停放管理关系若法院认定双方为车辆停放管理关系。
  在停放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一般法院会判停车场管理方须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般不是全额。在车辆办有保险的情况下,停车人应针对未获保险理赔的份额,要求停车场管理方适当赔偿。
  不过特殊情况下也可免除或减少赔偿责任,或分担责任。
  情形
  3
  医院、学校停车场丢车
  若实行免费停放,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学校、博物院、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场所为停车人提供停车服务的,但若实行免费停放,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
  4
  “黑”停车场丢车
  违法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停车场经营业务,在其经营过程中丢失车辆的,法院一般会判由违法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过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明知停车场违法经营停车业务的,则可能会按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说法(深圳骆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6-8230-4630
  “停车不负责保管”是霸王条款
  深圳骆律师认为,许多停车场在提供服务时声明,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甚至“停车不负责保管”曾被广东省消费委员会列作去年的“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这是一种“霸王”声明,不公平,也不合法。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用司法实践打破了这一“潜规则”。《合同法》早就对此类情形进行了认定。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明确将停车场收费项目名称确定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更凸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该《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诉讼,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额少于车主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向保管人追索;保险公司取得代为追索权后,可作为原告向保管人索赔。该办法还规定,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和宾馆酒店,虽然没收费,但却以此来吸引消费,如果停车场内出现车辆损毁,保管方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由法院来定。
  市民进行索赔,一定要保存好以下证据:车辆停放凭证,比如停车卡、月卡、交费收据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丢失报警证明;车辆行驶证和车籍档案材料;购车发票和其它车辆价值凭证。
  
以上内容由骆志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骆志宏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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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广电金融中心30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骆志宏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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