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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二)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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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二)

1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权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13.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14.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5.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也能约束债权人。

 

16.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无效。

 

17.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18.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1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0.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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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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