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二)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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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二)
1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权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13.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14.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5.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也能约束债权人。
16.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无效。
17.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18.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1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0.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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