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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做原告/被告吗?

来源:杨莉莎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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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这个概念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多大都是那些大公司的分公司,比如有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某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等,分公司的设立一般源于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业务日益发展扩大,在注册地已无法满足其经营所需,需要在注册地之外以设立分公司的模式来完成企业地区网络的搭建。

  1、只是设立分公司,有必要进行工商登记吗?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成立分公司不是几个股东一合计一拍手,就开始圈地经营的,必须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工商局进行登记。在工商局登记之前亦须由公司的股权会对成立分公司作为决议,决议通过后按公司法的规定向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合法经营。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做原告吗?

  由以上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可知,分公司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他的也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是否排除了分公司可以做为原告提起诉讼呢?答案是否定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里的责任规定过于宽泛。本律师认为,分公司本身就有自己的营业能力,有经营收入,如果其权利被侵害,但却不能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提起诉讼,这完全是错误的理解。《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公民、法人容易理解,如果分公司能做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归类在其他组织这一概念项下。一起来看看其他组织都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没错,该条款的第五、六项明确列明了法人单位的分公司或者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分公司都属于其他组织,分公司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做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而无需以总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3、起诉分公司时,仅列分公司为被告靠谱吗?

  如上所述,分公司完全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即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自然列分公司为被告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可是公司法明明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怎么办?分公司成立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有自己的资产、办公场,工作人员,如果其完全有承担偿债的能力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相关义务,在其无力承担时,由公司承担。尤为体现在保险公司分公司、银行或者非金融机构的分公司中,在起诉时我们大可放心将他们列为被告,不列总公司,因为这些资历雄厚的分公司完全有能力承担一个诉讼所确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但是,如果你起诉的分公司没有资产、没有偿债能力,便万万不可冒险,这时就应当将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或者干脆只起诉总公司,要求由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以确保您诉讼权益的实现。

  4、名为分公司,实未进行工商登记,应当告谁?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公司虽然名义上设立了分公司,并且分公司在事实上也一直独立经营,但却没能领取营业执照,没有办理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这时应当告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该条款的意思是说,在这种情形下,您只能以总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能将分公司列为被告,因为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分公司并未依法成立,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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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莉莎团队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密云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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