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玲艳律师

付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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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方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各方应如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付玲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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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方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各方应如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某驾驶粤***号小型普通客车在107国道行使过程中遇躺卧在道路上的案外人胡某某,采取紧急避让过程中与王某某驾驶粤***号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及李某某驾驶的涉案车辆车人人员林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涉案两车均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均为100万,本起事故均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均构成伤残。

 

注:林某某为本案的原告,本文系站在林某某的角度来维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根据事故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计算,故认定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分担的事故比例基数分别为70%、30%、20%。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经依法计算为***元,应由王某某驾驶的涉案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赔偿***元。李某某赔偿***元,胡某某赔偿***元。

  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林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元;二、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元;三、被告胡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元。四、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多方责任是指三方以上的赔偿主体对同一交通事故均负有责任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多方肇事的责任承担比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全国各地对这种情形的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不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在计算各方赔偿比例时,根据每位肇事人员的过错大小,分别确定出各肇事人员应承担的事故比例基数,然后根据每个事故责任人的比例基数除以所有责任人的比例基数之和,作为每个事故责任人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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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付玲艳
  • 执业律所: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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