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玲艳律师

付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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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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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忠诚协议”在实务中的处理

来源:付玲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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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婚外情,第三者成为影响家庭和谐的重大隐患。因此,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内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五花八门的约定漫天飞,各种各样的招式层出不穷,那么我们来谈谈这些忠诚协议在具体在实务中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

1、承诺书约定,“不能在婚内有婚外恋,婚外不正常男女关系,不得和妻子以外女人存在暧昧关系,如有自愿离婚并给付五十万作为补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约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这种忠实是夫妻一方基于配偶的身份而享有的专属权利。该承诺书系配偶一方的单方承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是合法的。但在实践法庭审理中一般会具体结合配偶一方的经济能力、责任过错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2、忠诚协议书约定,“一方出轨的,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生活补偿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对于损害赔偿的有效前提应当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笔者结合以往各地法院的判例来看,若该协议有效,但也仅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范围,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酌定支持一定的补偿金额。

3、忠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一生一世永不离婚,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出轨方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等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可见,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同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均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夫妻双方试图通过双方约定对此排除的,应属无效约定。

“婚内忠诚协议虽然从心理上可以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震慑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夫妻之间的信任问题。同时,该协议书尽可能的聘请专业的律师起草,避免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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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付玲艳
  • 执业律所: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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