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上没有还款日期,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
来源:佟剑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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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法》第206条之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对于借据上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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