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凯律师

刘光凯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高某抢劫一案辩护词

来源:刘光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7
人浏览

高某涉嫌抢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首先代表被告人高某一方向本案被害人的家人表示深刻的哀悼和万分的歉意,希望你们节哀顺变,保重身体,因为人生的道路还很漫长,你们还要坚强地走下去。但作为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法律赋予我的圣神职责、职责所在、希望你们谅解。

下面本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高某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探讨,供法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高某的出身时间错误,高某的出生时间应依法认定为1993年1月8日。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参考。

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的年龄就是以被告人的户籍年龄为依据,对户籍证明的异议只是在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可能小于户籍年龄并不满十八岁时、才参考出生证明文件和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并本着疑罪从轻、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立法本意,来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可能大于十八周岁时,进行骨龄鉴定的前提是没有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文件,也就是说骨龄鉴定结果不能推翻户籍证明,他只是作为参考使用。

为了防止基层法院误解法条本意,该条款还做了兜底解释,即在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已满十八周岁。

联系本案证据分析,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证明是1993年1月8日、出生证明也是1993年1月8日,那么在此情况下就应当以户籍证明依法认定被告人年龄,无需另行查证,只有在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小于户籍证明,或没有户籍证明的情况下才需要调查或进行骨龄鉴定,否则,其他证据不能否定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也正因如此,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状中都依据户籍证明依法将被告人高某的出生日期记载为1993年1月8日。

二、公诉方调取的有关被告人高某年龄的其他证言和书证材料不足以否定户籍证明。

为了追诉犯罪,公诉方可谓用心良苦,前后几次退查并调取了部分证人证言和书证材料,甚至进行了骨龄鉴定。但辩护人认为这些证据均不能对抗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更不能否定户籍证明,理由如下:

首先、从证据本身的效力分析,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是专门证明人的自然年龄情况的特定证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书证材料在排除矛盾和疑点的情况下,其效力也远远低于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至于证人证言的效力更是远远低于其他书证效力。故户籍证明、其他书证和证人证言是三个不同层级的证据,不能相提并论。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其次、公诉方调取的其他书证、如计划免疫卡、统计报表、小学学籍卡等,均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不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合理的怀疑。如计划免疫卡,从公诉证据中的90年至94年的计划免疫卡分析可见,均是一卡一人、同一时间抄写形成,而不是按时间顺序在小孩出生后及时书写形成,不是原始记录,那么该记录卡抄写的依据是什么?是什么时间抄写的?原始记录在哪里?证人张庆付证言中提到的村医通知单、接种疫苗证、交款发票又在哪里?在没有以上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免疫卡记录时间的准确性,证人高学章说卡是他填写的,是小孩父母告诉出生时间的,由此可见这些免疫卡的形成是传来证据,且传来证据无法查证属实,更无原始资料印证,也没有经过被告家长签字确认,故免疫卡不排除系医疗机构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在数年后根据记忆或不完整资料编造形成的可能性。

而统计表和免疫卡中的矛盾更是漏洞百出,统计表载明董员村92年新出生幼儿10人,93年新出生幼儿7人,而免疫卡上载明92年新生儿9人、93年新生儿6人,这足以说明医疗机构把不同年代的新生儿颠倒错了,同时也足以说明医疗机构记录的随意性和草率性,当然,医疗机构他怎么也不会想到有朝一日、有人会把他作为证据来意图决定一个人的生死,那么今天我们能凭这样草率的证据就决定一个人的命运吗?回答是否定的。

另外我们再来分析骨龄鉴定报告,该报告的鉴定取样时间是2011年6月14日,鉴定时间是2011年6月28日,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是1993年1月8日,至2011年1月8日被告人高某已满18周岁,那么在2011年6月14日取样鉴定高某满18周岁又能说明什么呢?所以该报告不能证明2010年12月27日案发时高某已满18周岁。故该报告不具有可采性。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和包某某高某的父母,对高某是什么时间出生的最有发言权,也最清楚,案发后、侦查机关在第一时间调取的高某某和包某某的这两个不懂法、没文化的证人证言也是最真实的,但卷中收集的高某某四份证言和包某某证言均证明高某是93年1月8日出生,该证据能够和高某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相互印证,足以采信,除非在1996年报户口的时候,高正军就算好了高某要抢劫,所以少报一岁,但这可能吗?而其他大部份证人对高某的年龄都是记不清了,只有刘某某、王某某等个别利害关系证人证明高某和他们的儿子同一年生的,辩护人认为这些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高某的年龄,原因有四点:第一、这些证人和高某有利害关系,他们的儿子和高某年龄相差1至2岁,经常在一起打骂高某,从而导致家长相互之间也有矛盾,见面都不讲话。第二,证言内容不合常理,试问我们在做各位有谁能够记清楚自己的一年级同学有哪些?上初一是那一年?我想我们谁都记不清楚,那么我们又凭什么相信证人的记忆呢。第三、证人刘某某说;儿子刘斌的户口本上是1991年11月27日生,而实际是92年正月27日生。其证言成立的前提是户口是错的,但有什么证据证明户口是错的,证言是真的呢?第四、这些所谓的证言不能否定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

至于医疗机构证人为了维护免疫卡的效力而出具的维护本单位利益的证言更是不足为凭,如高学章说从70年代开始至2002年,免疫卡都是他填写的就是假话,公诉证据中的几张免疫卡分明是几个人的笔迹,而不是出自一人之手,而张庆付说每张卡都是有不特定的人记录形成也是假话,因为从笔迹分析显然是一卡一人抄写形成,故他们的证言都不可信,且矛盾和疑点无法排除。

故现有公诉证据不足以否定高某的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

三、基于贫困、遗传和家庭管教不当造就了被告人高某怪异的性格和低于常人的智商,本次犯罪是在外界因素的诱导下实施,故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高某出生在苏北东海县一个偏远的村庄,苏北是江苏最贫困的地区,东海是苏北最贫困的县区,白塔是东海最困难的乡镇,被告人所在的村庄又是白塔人均收入最低的村落,被告人一家又是本村少有的困难户,被告人的母亲常年多病在家,正如公诉证人高小刚所说高某的母亲包莲花是个弱智,也正因该遗传基因的作用导致了高某的智力低下,故多年来全家的生活重担都落在了高某的父亲肩上,而高某的父亲高正军无文化,无技术、只能靠在建筑工地打工挣一点家属的医疗费、和零花钱,常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晚上打工累了一天的他回家后不但得不到常人家庭的温暖,吃不到一口热饭,还要面对痴呆的家属和智力发育低下的高某,其心情可想而知,故时常对高某非打即骂,从而造就了高某的性格也易于常人,基于以上原因高某当然地变成了文盲。故其从小就有傻子和小怪的绰号

由于被告人从小弱智、并缺少管教,经常受到家人的冷遇和打骂,受到村民的白眼,同龄人的谩骂和嘲弄,并受到社会的漠视,由于其无职业,无生活来源,无良友开导,在此我们不妨扪心自问,面对这样一个从小就有智能障碍的未成年人,作为朋友应给予其帮助和同情而不是教唆其犯罪,否则必然因为他缺少成年人和正常人应有的判别能力和自制能力而导致犯罪。

由此可见,面对这样的被告,该一棒子打死吗?不是,我们应多一分关爱,少一分责罚,多一份同情和理解,少一分痛恨和责骂。并以此感化他,教育他,帮助他,挽救他,让他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法律的关怀。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认定被告人高某犯罪时未成年的基础上对高某公正判决。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光凯律师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以上内容由刘光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光凯律师咨询。
刘光凯律师
刘光凯律师
帮助过 10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京市软件大道119号丰盛商汇6号楼3层(地铁1号线天隆寺站)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光凯
  • 执业律所: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1*********25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 地  址:
    南京市软件大道119号丰盛商汇6号楼3层(地铁1号线天隆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