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高于2022年7月入职某家互联网科技公司从事安卓开发,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期为一年,试用期工资8000元,转正10000元,并约定若提前离职需按月赔偿公司十二个月减去其在职月份工资的违约金。期间因与同事关系不睦,遂产生了离职的想法,2022年10月9日与部门负责人沟通后,称其将于下一周周五离职。因该岗位仅其一人,且产品上线在即,其离职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负责人劝其继续留在公司,等找到合适人选再离职,并参与调解小高与同事的关系。但三天后小高提交了辞职申请。公司老板再次出面挽留未果。

      小高于2022年10月18日正式离职。因该公司财务制度为每月10号发放上个月工资,11月12号小高仍未收到10月份工资(1万元),于是询问公司,公司拿出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

1.因为小高已经转正,未按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且其明知公司产品于月底上线,该岗位只有一人,且离职时尚未招到人仍离职,其行为导致公司产品无法按时上线,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该损失目前估计约为10万左右,计算方法为自小高离职之日起至公司产品上线期间公司每天的成本。

2.因工作未满一年离职需赔偿9个月(12个月-3个月)工资9万元。

3.因为小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且不满一年提前离职,故其十月份工资抵扣赔偿,且其后不再向公司主张10月份工资。公司也放弃向小高主张共计19万元的赔偿责任。

小高对此协议不认可,认为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一:公司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合法?

答:
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为小高与公司的劳动期限为一年,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不合法。


问题二:劳动合同约定的关于提前离职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答:
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仅有公司提供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这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下约定的违约金均为无效。


问题三:小高能否直接起诉要回工资?

答: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仲裁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因为离职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仲裁。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小高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出现上述第五条之规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四:小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否需要赔偿?能否以工资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为小高未按照劳动法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且未与公司就离职达成一致就实际离职,应当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赔偿数额不得超过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公司的扣除一个月工资的做法不合理。

本案中的情形不属于法定的可以扣除工资的情况,若公司要求小高赔偿损失应当收集证据,另行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扣除其全部工资。


问题五:小高离职是否需要公司批准?

答:不需要公司批准。根据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成,不需要对方同意,因此离职时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即可,无需获得公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