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积累,常见离婚诉讼当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非常常见。但是不离婚,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请求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予以支持?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案例
       原告辛某、被告时某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8月23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底至2022年初,被告时某隐瞒原告辛某,将双方在银行共同存款取出转移,并将部分款项转移至其姨母宋某名下。原告发现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取得250000元。
法院判决:
       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分多次取出夫妻共同存款共计303159元。被告先将该303159元存入自己账户,当天即将253000元转入被告姨母宋某账户。后又多次取出其余夫妻共同存款,以上共计420459元。且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抚养支出,对于以上420459元,应当予以分割。关于原被告双方应得的财产份额,被告无正当理由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过错,应予以少分,本院酌定原告分得60%的份额,被告分得40%的份额,即原告分得252275.4元(420459×0.6),被告分得168183.6元(420459×0.4)。原告仅主张取得共同财产分割款25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 1066 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