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买房是很多人都会经历的事,因为房价居高不下,所以买房对每个购房者来说都是十分谨慎的事,但是日常生活中因一方违约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的现象比比皆是,倘若真到了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时候,守约方主张购房合同里约定的定金还是违约金才能对其最大化的止损呢?首先,购房合同中大部分会约定定金或者违约金,也有的合同既约定了定金,也约定了违约金,但是定金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主张?那么当碰到一方违约时,作为守约方如何主张对我们最有利的呢?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小甲和小乙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小甲购买小乙的房屋,总价款100万元,定金15万元,如果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金为已付购房款的30%,合同签订后,因为该房屋涨价,小乙坚持解除合同。小甲遂一纸诉状将小乙诉至法院,要求小乙承担违约责任30万元。经审理,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合同,小乙承担房屋涨价的幅度30%即10万元作为违约责任。在此案例中,小甲很疑惑,其明明想主张约定比例更高的违约金,为何最终结果还不如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呢?当碰到定金和违约金选择时,我们又如何选择呢?

因为法院判决时定金不超过总价的20%,法院一般是不予调整的,但是违约金约定过高当事人会申请法院予以调整,以不超过损失的30%为限。所以如果损失低于定金,就应该主张定金,如果损失远高于定金,则应该主张违约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