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4日15时30分,李某乘坐甘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新区经十三路时,与折某驾驶的其雇主杨某所有的甘xxxxxx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武警甘肃总队医院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妊娠终止,颈椎骨折等伤情。李某住院42天后出院,经专业机构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两处。

之后,李某开始了长达半年之久的坎坷求偿之路,保险公司由少赔到不赔,司机无赔偿能力,其雇主以事故车辆投保保险为由拒绝赔偿,李某在多次求偿无门的情况下,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部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李某的委托后,由交通事故专业团队进行证据材料整理、案例检索、法律法规研析、团队研讨等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之后,在综合考虑整个案件情况后,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在新区法院以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12000元,杨某向李某赔偿238079.08元,诉讼费由杨某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关于李某的精神抚慰金之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在兰州司法实践以及保险公司理赔惯例中,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一般是在受害人身体构成伤残的基础上,按照级别予以计算,即十级1000元左右,九级2000元左右,以此类推,李某的精神抚慰金应该在4000-6000元之间,但是办案律师考虑到李某因车祸导致妊娠终止,其精神所受打击远超过其他伤害,为了委托人的权益最大化,诉求精神抚慰金5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综合李某伤情及整个案件过程,据理力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法院判定李某的精神抚慰金为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