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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肖某贩毒案二审辩护词

来源:肖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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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就被告肖某贩毒一案,本辩护人对一审判决书确定的罪名没有异议,对量刑方面,本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作为合议、裁判时的参考:

一、如何看待被告如实供述出的87.6288克毒品的问题。

87.6288克毒品不应认定为贩毒数量,这已在上诉状详细阐明,这里不再重复。

如果合议庭把87.6288克毒品认定为贩毒数量,本辩护人认为,这一情节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

20115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的溯及力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如今正在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适用于本案。

87.6288克毒品不是被查获的,而是被告肖某主动如实供述的。

证据一:(见卷宗第一卷第78页提取笔录)2010818日下午,肖某在贩卖20克毒品海洛因给肖某二等人时,在娄底市康复医院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据肖某本人交代,其位于娄底某某大酒店对面的出租房内存放有毒品。办案民警随即带着肖某来到其出租屋内,在娄底新闻综合记者赵某的见证下,对肖某出租房内的毒品进行了提取…………。

证据二:(见卷宗第一卷第92页情况说明)…………办案民警将肖某抓获后,通过做工作,肖某主动带办案民警到其位于娄底某某大酒店对面的出租房内,向办案民警交出了其存放在出租房内的87克毒品海洛因…………。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肖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租住的房间内有87克多毒品,从而使这些毒品没有流入社会,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符合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如何减轻呢?被告肖某被查获的毒品为23.3033,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147条之规定,此情节确定的刑期为9年零2个月,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6条之规定,减轻的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148条之规定,被告肖某量刑的基准刑为15年,可见,被告肖某最低可减到6年,但6年低于被查获毒品23.3033应判9年零2个月的刑期,因此,被告肖某的刑期应为9年零2个月,这样,量刑的结果体现了罪责刑相当的原则,也符合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二、本案的酌定量刑情节

本案的酌定量刑情节还有:被告肖某贩卖的是大量掺杂掺假毒品,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小。

综上,请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肖某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涛

2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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