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女士女儿涉嫌诈骗咨询
叶女士常年在珠三角沿海城市务工,2020年11月27日,其女儿因为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东坑公安分局东坑派出所采取刑事拘留,她听办案民警说她女儿现在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她想向我咨询一下有关诈骗罪的刑事法律规定,我接待她的提问后耐心听,认真解答分析,她说她女儿之前跟我讲过,是被朋友带去福建泉州市,那个朋友和福建泉州市的人说只要把银行和优盾、手机卡号放在买卡的人那里,买卡的人会付1000元钱作为报酬,她女儿因为被骗,欠很多钱,就答应,后来银行卡等给了买卡的人,确却没有得到钱,这个是过来一年,以为不要紧,今年被抓了才知道情况严重,我告诉如果,真的是这种行为她女儿不会构成诈骗罪,因为她女儿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也没有共同与别人一起去诈骗,应该是买卡的人去诈骗了人,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我建议她聘请律师为她女儿辩护,提交不予逮捕申请书,检察院的人应该可以做出不予逮捕的,她听完了对我很满意,并表示很感谢!
量刑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