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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来源:郭永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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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7/11

摘要:本律师在办理大量的刑事辩护业务中,和接受刑事案件咨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以及其近亲属和咨询者,最关心的、提问最多的是“怎样定罪的”,“能定何罪”,“是如何定罪的”,“能判几年刑”,总的问题是: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或单独下发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定罪、量刑的透明度,有效的防止了个别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暗箱操作,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其自由裁量权。本律师根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常见的、多发的几个罪名,编写此文,予以告知。一来能有效的防止你认识的人中,所谓的“能人”“朋友”,以公、检、法单位有熟人为由,以拉关系、找门路进行协调“拆洗”案件为由,讹骗钱财。二来能够使你了解到该罪是怎样定罪量刑的,使你心中有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构成犯罪必须达到其定罪标准。从主观方面讲:本罪须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不管犯罪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从客观方面讲本罪主要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失去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务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实施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的关键区别。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根据犯罪涉及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不同,量刑也分轻重。犯本罪,数额较大的(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人民币500020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以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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