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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医疗机构的“过错”

来源:谢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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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果医疗出售假药、劣药、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或医院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直接影响到对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判断,并进而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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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谢明卫
  • 执业律所: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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