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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有两年索赔时效

来源:温海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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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读者前来咨询:因我不慎丢失了财物,在发现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而且当地派出所有证明。但是在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时,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的理由是报案不及时。说我过了保险条款规定的报案时间再报的案,违背了保险合同的规定,因此不能给我理赔。但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吗?
  这个读者询问的事项其实就是一般保险合同规定的通知期限问题,也就是保险条款规定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此事故通知保险公司的期限。保险合同这样规定的本身应该理解为是中性的,是提醒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时履行通知的责任,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审查、给与咨询、提供相关服务、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顺利获得理赔。若由于未及时通知而致事故难以确定、难以查清;责任难以判定、损失无法界定,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但保险公司也不宜因为这条规定而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故意设置障碍,明明可以确定发生了保险事故、损失的金额也能确定,索赔材料也完整。但还是借口过了通知期而拒绝理赔。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有两年的索赔时效,这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权利,而在索赔时效中予以理赔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或迟迟不提出索赔,时过境迁,导致保险人勘查成本增加,或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程度,那么这个责任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
  最近有个案例可以说明此种情况———
  某日,顾先生的投保车辆在高架道路因车速过快、为避免追尾前车,猛打方向而撞上隔离墩。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顾先生驾车不慎撞到隔离墩,致车损严重。但车主顾先生系单方肇事,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接着顾先生通知车辆的专修店将车辆拖至该店修理。该店工作人员当场拍了车损照片,将车拖进修理场所;次日,顾先生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但因报案资料不全未被受理;第三天,顾先生取得车辆投保资料后即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
  十几天后,顾先生将修车发票等单据交给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过了半个多月,保险公司向顾先生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称由于报案时间超过出险时间48小时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付。
  顾先生自然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结论,上告法庭。
  法院认为,从顾先生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来看,顾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在48小时内进行有效报案的事实是可以确定的,但是该点并不足以作为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
  因为:《保险条款》订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说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出现被保险人逾期报案而造成保险人无法定损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若以此条款作为拒赔理由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查勘出险车辆的过程,以证实出险车辆无法定损的事实,或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维修车辆的修理费及拖车费不真实,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该方面的证据。而顾先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书》及当天修理厂拍摄的照片等材料足以证明发生了保险事故、事故损失的范围以及修理的费用。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以逾通知期而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对顾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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