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现指派我做为其辩护人,开庭前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免除的情节。

一、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2021年4月9日被告人接到公安部门的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约定的地点投案,并如实交待了整个犯罪过程,根据有关自首的有关司法解释构成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以下

二、此次事件中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明知是赃物收购,是在法律上推定为明知,被告人仅仅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收购涉案中的三个消音器时,让XX等人提供身份证,并签订协议书,保证甲方对其三元催化器废弃残值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出卖,被告人对是否是盗窃物,仅仅是怀疑,发案的当时不十分明确,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对其收购的三个消音器的价格,也是按河北的市场价格双方协议定的,被告人没有过高的受益。

三、惠民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对于被告人XXX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鉴定价格明显过高。对于被告人收购此三件消音器时是按废品二手收购,仅仅是三个物品的残值。鉴定意见是按物品市场成本价值鉴定,而价值认定数额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明显不合理,但是认定为盗窃犯罪的数额是适当的。本意见有以下证据瑕疵1、没有此单位的资质报告或营业执照。2、没有负责人签字或鉴定师签字。3、没有出具人的身份信息或资格信息。对于被告人来说鉴定的三个消音器总成价值过高(三元催化),后两个收购的仅仅为消音器的一部分,被告人是按废品价格收购,按成本价总价值数额给被告人定罪量刑不合理。应该按市场收购的废品价值7.2万元进行认定,7.2万元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比较明确及合理。以169056元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违背公平及合理性。

四、被告人XXX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三名受害人的三个消音器损失由盗窃罪两名被告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被告XXX收购的三个已经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给另两被告支付货款7.2万元,其与二手(三元催化)市场价值相符。社会危害性不明显,也没有给社会造成多大损失,被告人已经赔偿全部损失。根据刑法13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五、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应该适用情节严重的条款。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因为XXX的犯罪所得总额为7.2万元,受益为5000元,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该在三年以下量刑。

六、被告人XXX犯罪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整个案件中是从犯,在此案中收不收及价格,都不是其决定的,以及协议的签定,仅仅两次交易交付二次现金。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七、被告人悔罪、认罪认罚、偶犯。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八、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其认罪悔罪,(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被告人自首、认罪、悔罪,社会危害较小。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或者不按犯罪处理。

 

经过开庭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