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约定1、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小心开发商写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文字)2、对于交房日期、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用肯定的语气,不得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的语句,具体的日期必须约定好,如违约又如何,双方可以协商,写在补充条款里面。3、双方约定: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所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约定开发商因其违约行为所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

其它注意的问题。(一)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是可以约定的。(二)出卖人逾期交房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是可以约定的,但必须体现责任对等原则。(三)出卖人或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可自行约定,必须体现责任对等原则。(四)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是通过仲裁还是法院解决,双方可协商一致约定。(五)购房人认为需要双方协商或约定的其它问题。四、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发生合同纠纷后,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方式,依法通过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