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业律师

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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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枣庄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李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来源:王建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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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8115时,被告张某驾驶轿车(该车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在某一古玩城内道路行驶,与在路边玩耍的原告李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受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321天,支出医疗费41652元,被告张向原告支付46652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原告自行到某鉴定中心作出鉴定:1、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2、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为人民币10000---15000元;二次手术期间,建议1人护理8---12周。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原告李为维护的合法权益,将张、张投保商业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告张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住院天数、陪护人数提出异议,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经法院委托另一司法鉴定所对此作出鉴定:1、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认定住院天数为154天。3、陪护人数评定为:自受伤之日起需2人陪护(期限为154天);日后二次手术时需1人护理(时间为1---2个月)。

           律师意见:

1、被告张未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原告的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部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应根据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

3、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过高,应在3000元为宜。

 

              法院判决:被告张赔偿原告李晶:

1、医疗费41652元;2、伙食补助费2310元;3、残疾赔偿金45584元;4、护理费19219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6、鉴定费2000元;7、复印费162元;8、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裁决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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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建业
  • 执业律所: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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