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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关于涉嫌敲诈勒索刑辩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12-19 浏览量:0

辩护人:贾彬杰内蒙古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份至2017年10月份,四川油建公司陕京X线X旗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陕京X线”)在××旗东卜洞社内施工,经过该社已流转给内蒙古X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集团”)的集体土地时,被告人薛X、薛XX、薛XXX以陕京四线施工队经过其私自占用的集体土地未向其个人征收补偿为由,通过拦堵施工的方式,向陕京X线施工队索要人民币150000元(赃款已退还、被告人薛X取得被害人谅解)。

承办经过:

内蒙古耀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薛X的委托,贾彬杰担任薛X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和薛X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和公安机关多次沟通,薛X如实称述案情具有坦白从轻减轻情节;在审查起诉决定,辩护人贾彬杰律师和公诉机关多次沟通,薛X具有法定自首从轻减轻情节;审判阶段,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薛建军,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职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给予采纳。

第一、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是否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第二、薛X等人并未采取暴力、威胁、胁迫手段,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第三、本案被告人薛X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被告人薛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四、被告人薛X积极全部退赔受害人,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第五被告人薛X主观恶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薛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起性缴纳。)

二、被告人薛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起性缴纳。)

三、被告人薛X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起性缴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贾彬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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