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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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装修纠纷:装修公司延误工期,如何确定逾期天数?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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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纠纷:装修公司延误工期,如何确定逾期天数?

案例评析

   2012年05月18日陈先生与某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签订《苏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装修陈先生位于苏州新区的某套新房,合同约定工期为自2012年05月19日开工至2012年07月18日竣工。并约定因装修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装修公司赔偿陈先生50元。2012

(倪晓敏律师:装修施工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区间日期,明确了拖延工期的罚则条款,只要约定合理,对各方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2012年8月初,装修公司就装修工程进行保洁收尾工作。2012年08月09日,陈先生向苏州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认为装修公司迟迟拖延工程造成违约,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1,350元,并就装潢工程中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装修公司同意对因装潢过程中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但拒赔违约金。2012年09月18日,陈先生起诉要求装修公司偿付违约金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258元。

(倪晓敏律师:陈先生对此次的装修十分不满,除了延期交付,多处部位都不满意。陈先生先是找到了消保委,通过消协调解,而消费者协会只是社会团体,并没有实际的执法权力,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最终陈先生依据合同的违约条款将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2年10月12日,法院组织双方查看工程房屋现况后,装修公司当场将陈先生交付的钥匙归还陈先生。陈先生主张要求装修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计算至装修公司归还钥匙之日。

(倪晓敏律师:法院组织双方现场质证,此时装修公司把钥匙交还给陈先生。那如何确定装修竣工时间?按照家庭居室装修施工惯例,装修工程进行保洁收尾工作后,即装修工程完成,达到可以验收交付的条件。根据双方陈述,保洁收尾工作系2012年08月05日进行,则竣工时间应是这一天,而不是交钥匙的10月12日。)


  审理中,陈先生要求装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项目为:⑴厨房水槽按照约定为双槽的,现实际安装为单槽、卫生间的地漏存在隐患、卫生间镜盒的拉门反装,该三处要求赔偿1,500元;对陈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根据法院现场查看,厨房水槽位置因面积有限,安装单槽并无不妥,且陈先生并无证据证明因安装了单槽而给陈先生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对卫生间地漏问题,根据现场查看情况,地漏的出水存在不畅,但陈先生现并无证据证明出水不畅系由装修公司的装修引起。对卫生间镜盒拉门反装问题,根据现场查看,系镜盒的拉门换位置安装,因陈先生房屋卫生间面积有限,镜盒的拉门位置只能安置在现在的位置,且现在的安装位置并不影响实际使用。综上,对陈先生主张的该三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倪晓敏律师:提出赔偿,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组织双方共同到现场查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赔偿及赔偿金额。在此倪晓敏律师建议,提出赔偿一定要有证据加以证明,不然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作为装修律师,一般会根据倾向的不同为所代理的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最终法院以保洁工作结束为判断竣工日期,判决装修公司支付陈先生违约金。

(倪晓敏律师: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竣工日期,双方因装修质量纠纷及付违约金问题未及时进行验收交房的时间是否应算到违约日期中。从实践经验来看,法院倾向以保洁清场为时间节点,至于因验收过程中产生问题而拖延业主入住时间,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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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倪晓敏
  • 执业律所: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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