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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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一:游客住宾馆 洗澡摔伤旅行社担责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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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住宾馆 洗澡摔伤旅行社担责

    【案情】2010年12月3日,姚某等旅行团成员在海南兴隆正昊温泉度假酒店住宿,认为该酒店住宿条件有限要求更换酒店,但旅行社跟团导游巢某没同意。当晚11点半左右,姚某在酒店房间的卫生间内淋浴时摔倒受伤,当时淋浴间未设置防滑垫。经鉴定,原告姚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8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3个月,补充营养期限为3个月。就赔偿问题,姚某与旅行社没达成协议,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姚某等人提出住宿条件有限要换宾馆后,即使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更换宾馆,也应采取较高的注意义务,对宾馆设施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隐患提前作出警示,并提供预防的措施和方法,现在旅行社违反了旅游合同中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应对姚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姚某作为成年人,发现宾馆住宿条件有限后,如能提高安全意识,采取措施加强防范,是可以降低危险发生概率的。据此,去年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姚某自担损失三成。

    【点评】该案中,姚某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宾馆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它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外,也可以根据旅游合同起诉旅行社违约。旅游合同包含了旅行社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要求旅行社在整个旅游过程中都应积极保障游客的安全,对可能发生的危及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及时作出警示和说明,并提供预防的措施和方法,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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