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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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和休假时间是怎样的?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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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和休假时间是怎样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正常情况下,劳动者的上班时间是多少?怎样才算是加班加点?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怎么休息?节日都该放假吗?
【案例一】小刘在一家公司从事报关员工作。公司规定员工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日休息。由于近段时间公司业务繁忙,公司要求大家将休息时间集中到年底,即平时不休息,在业务完成后,将每天攒下来的4天时间集中休息,并按岗位轮休。两个月下来后,总算轮到了小刘休息。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发现该情况后,指出公司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按加班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公司说,职工总的工作时间并没有延长,只不过是把工作和休息时间都集中起来了所以说并没有影响职工的休息。
【案例二】小陈在某公司车间工作。公司实行计件工资,每加工成一件产品,计件工资为1元。公司同时规定,工人每天至少应生产50件产品,连续5天不能完成生产任务的,将被辞退。小陈等很多工人因为技术不够熟练,每天得花10多个小时才能完成生产指标。连续一段时间下来小陈等人由于不能承受长时间的工作,无法完成每天的生产定额被公司辞退。小陈认为公司的生产定额指标确定的不合理,公司认为这个指标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很多工人都能够完成生产指标,小陈等人不能完成是个人的事情,所以,公司按制度办事将其辞退无可厚非.

【法条链接】《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倪晓敏律师提示】

      案例一的情况:小刘公司以业务繁忙而采取集中休假的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表面上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没有减少,似乎也没有侵犯劳动者权益,实质上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至少要保证劳动者每周一天时间休息,集中休息显然与劳动法规定冲突。劳动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得到足够的休息,并能够从事一定的私人事务。这样的规定是从劳动者身心健康和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规定的,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强制性规定,企业不能擅自改变,即使双方协商同意。
     案例二的情况,新的劳动合同出台后,企业不可以在法定解除条件之外另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否则就涉嫌违法要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小陈被辞退的理由是因为他连续5天不能完成工作定额。但在正常情况下,小陈要完成这些工作定额,必须在8小时以上,而且,这并不是因为他偷懒等主观因素造成的。造成这种结果是由于他的工作技能不高,但是公司既然录用了他,说明他的劳动技能是得到公司认可的,所以公司应该根据他的劳动技能情况确定每天得工作定额,确定其完成定额不超过8小时。本案中,公司工作定额显然是小陈等人8小时内无法完成的。这个工作定额的确定《劳动法》第37条和《江苏省的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规定,规定不合理。因此,公司据此不合理的规定辞退小陈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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