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灿辉律师

张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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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征地拆迁,综合

不可不知的继承法律知识

来源:张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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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的定义与范围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有几个因素需要注意:

  一是时间点问题,即“死亡时”。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公民活着时,其财产不是遗产。

  二是遗产为公民“个人”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财产,也包括共有财产中应属于公民所有的财产。

  这需要与他人的财产相区别。通常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也有可能涉及到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还有可能涉及到与他人财产的区分,如借用他人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寄放在被继承人处等等情形。故在继承开始时,首先需要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完全区分开。

三是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如盗窃、诈骗等犯罪所得当得不属于遗产。

遗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所得收入,股票、红利、接受的嘉奖等;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闲置房、营业用房等;储蓄包括在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电、图书、电脑、车辆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包括古董、字画、图书、收藏品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农具、建材、农作物、矿藏等;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债权等。

二、继承的种类:

1.指定继承,即遗嘱指定的人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即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序列依次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转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继承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承受。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配偶

()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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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灿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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