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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执行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若干法律措施

来源:刘正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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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执行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若干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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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规避执行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措施,可以概括为,三种调查手段、两种补充措施;三种调查手段是指,被执行人报告、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两种补充措施是指,审计执行和悬赏举报。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在《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措施。

    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是执行的两个难点,被执行人也往往利用这两方面设置障碍、规避执行。因此,关于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能否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的核心。

     《意见》强化从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即: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关于审计执行和悬赏举报,是作为上述三种调查手段的补充,这两种方式对于制裁被执行人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效果很好。对于这两种调查方法的启动,《意见》明确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启动的原则,但审计费用和举报奖励资金的承担原则不同。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是因为发生审计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情形,造成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被执行人有明显过错;而悬赏举报奖励资金因其性质不同则规定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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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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