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秀君律师

栾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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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梁xx聚众斗殴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栾秀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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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梁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梁xx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梁xx,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梁xx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聚众斗殴罪做了如下的明确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在流氓罪中,我国刑法学界强调流氓动机与流氓行为是区分流氓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所谓流氓动机,是指行为人具有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的动机。在聚众斗殴罪中,这种流氓动机也存在于任何聚众斗殴行为人之中。这也是聚众斗殴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之一。聚众斗殴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受着这种流氓动机的直接制约和支配的。在聚众斗殴罪中,行为人一般都是有通过聚众斗殴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来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寻求某种精神刺激的目的。
从程xx及其所纠集的五十多人的行为上看,他们的犯罪动机并不是流氓动机,而是典型的破坏生产经营的动机。他们于2008年12月6日先后两次闯进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现场,先是强行拉断了供电电源,后是用铲车铲断了公司的运输通道。在得知公司已将铲断的通道修复后,他们于2008年12月7日再次闯来,想再次铲断公司的运输通道,遇到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十多人阻拦后,他们将一人打成重伤,四人打成轻伤。他们却无一人受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程xx等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梁xx等十多名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的行为上看,他们是为了使公司的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在公司现场被迫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其动机是合理合法的正当防卫,跟聚众斗殴的流氓动机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梁xx没有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的主观特征,梁xx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被告人梁xx在2008年12月7日那天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程xx等人试图重新挖断公司的运输通道,破坏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梁xx等十多名公司员工上前阻拦,是为了使公司的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被迫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另外,还有一点重要的事实,我要提醒法官注意,梁xx冲上去,也是为了保护其父梁xx不受到伤害。下面,我分别从案卷中引用三个笔录,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证实这个问题。
梁xx2008年12月20日16时30分至2008年12月20日19时的询问笔录第七页中提到:“当时,我看见我爸站在公司的人的最前面那一排,有几个年轻娃正拿着洋镐把打我爸,我爸也拿着洋镐把和那些娃对打着,我就赶紧朝我爸跟前跑。跑到离我爸有五、六米远时,有一个二十多岁,胖胖的娃就拿洋镐把朝我打来。我往后一闪,随后,我就拿洋镐把也朝那娃打了一棍。至于打那娃那了,打着没打着,我没注意。紧接着,和胖胖那娃并排过来的几个娃,就拿洋镐把在我头上、身上打了好几棍,把我头打破了。”
当时在场的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梁xx在2009年3月3日9时30分至2009年3月3日11时20分讯问笔录第2页至第3页中提到:“梁xx当时见他爸叫人家几个人围的打哩,还想冲下去拉他爸,结果那伙娃冲上来他根本到不了跟前,他用洋镐把好像抡的也打人家了,让人家拿棍反而把他的头打破了。”
对方涉案人员强x在2009年2月24日15时26分至2009年2月24日17时10分讯问笔录第3页至第4页中提到:“赵x、陈x、李xx第一次打那年令大的人时,有一个小伙子拿洋镐把朝他们三人跟前冲,被陈x拿洋镐把在那小伙子的头上打了一下,把那小伙子头给打破了。小伙子把洋镐把扔下朝坡上跑了。”
以上的三份笔录,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印证了这样的事实,梁xx奋不顾身的冲上去,还有这样的理由,即为了保护其父梁xx不受到伤害。
综上,梁xx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梁xx为了保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年过花甲的老父亲不受到暴徒伤害,在对方有五十多人之众,我方只有十多人的众寡悬殊的不利情形下,他做出了任何一个血性男儿在当时的情况下都会做出的正确选择:奋不顾身地冲了上去。事实上,他要么勇敢地冲上去,要么可耻地退下来!他的这个唯一正确的选择,不但让他付出了受轻伤的沉重代价,也给他带来了聚众斗殴罪的不实指控。试问:正义何在?公理何在?
请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事实,依法判案。宣告梁xx无罪!
 
 
                                                    辩护人:栾秀君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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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栾秀君
  • 执业律所: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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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30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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