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春律师

胡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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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抵押车,敲诈勒索判刑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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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收紧态势日益趋紧,从此前发文职业借贷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只能保护本金,到现在可能涉黑涉恶一锅端都能够深刻的感受到。放贷有风险,借贷需谨慎。放贷人最好还是找更好的投资方式,借贷人建议找银行借贷,以便后期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中就是真实的案例来讲述借贷的风险,其实本人认为放款人风险也很大,挣钱也很不容易,但是现在对于催收方式真的抓的很紧,希望借贷双方都能仔细阅读,以此为鉴。

被告人长林(男,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5月至20181月,被告人长林、陈某(在逃)等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为名,由陈某出面和被害人谈合同,获取被害人抵押车辆备用钥匙及常见停车地点。在借款人还款期间,被告人长林以借款人利息没有按时还款、名声不好、动了车辆GPS等理由发短信给被害人,并使用备用钥匙偷偷将抵押车辆开走,敲诈他人财物以赎回车辆。被告人长林共计作案四起,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7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54日,被告人长林、陈某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为名,获得被害人苏某车辆的备用钥匙及常见停车地点,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实际到账74000元,后以借款人动了车辆GPS为由,敲诈人民币123000元,被害人苏某实际损失人民币49000元。

  2.2017126日,被告人长林、陈某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为名,获得被害人王某车辆的备用钥匙及常见停车地点,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到账25000元,后以违约为由,敲诈人民币42000元,被害人王某实际损失人民币14000元。

  3.20171231日,被告人长林、陈某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为名,获得被害人朱某车辆的备用钥匙及常见停车地点,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实际到账14000元,后以借款人名声不好为由,敲诈人民币27000元,被害人朱某实际损失人民币13000元。

  4.201814日,被告人长林、陈某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为名,获得被害人刘某车辆的备用钥匙及常见停车地点,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实际到账39000元,后以违约为由,敲诈人民币70000元,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

  据被告人长林交代:客户正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利息都是先息后本,业务周期长、风险大。被告人长林伙同他人偷偷将车子开走,然后随便找一个理由说客户违约,目的就是敲诈客户,让客户掏钱赎车。目前已经退出自己所得赃款人民币5.9万元,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长林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第四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长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起事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长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长林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长林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长林假借客户违约,盗开车辆,以拿钱赎车的形式敲诈客户钱财的行为依法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同时,犯罪数额应当依法核减先期被告人贷款给被害人的数额,以差额计算。被告人长林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弥补损失。综合被告人长林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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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海春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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