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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处理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确立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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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规定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比,主要有两处修订:一是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改为“与他人同居”;二是增加了兜底的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律师解读

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规定在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比于现行《婚姻法》的三十九条,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只新增加了“无过错方”四个字,但扩大了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现行《婚姻法》中涉及分割财产时对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体现在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除此之外,再无其它照顾无过错方关于财产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此次的新增,将更加明确的确立财产分割时向无过错方倾斜,保护无过错方。对于实践中的出轨,家暴等过错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的少分财产或者净身出户,将由以前的于法无据变为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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