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婷律师

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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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之过户问题

来源:刘雪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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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9日,我方当事人程某通过深圳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凌某签订了一份NO.00001房地产买卖合约,欲购买凌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某处的房产。依此合约约定,该房产总价款为468000元。此外,原被告双方对房产状况,房款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相关税费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2010年7月13日,程某同凌某签署了深(宝)房现买字(2010)第1321号《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到国土局、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完交纳税费及领取房产证的手续。程某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交纳税费的义务,并于2010年8月2日付清了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四条之约定,“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60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5向买房支付违约金”,程某早已付清所有房款,但凌某并未在约定期限内迁出户口,且违约一年之久。

程某买此房产旨在让小孩出生后能顺利上户口,已怀孕数月,凌某近乎无赖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也违背了程某买房之初衷。

我们在接受程某的委托后,与凌某多次进行协商,但对方近乎无赖的行为让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后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阴合同违约金条款处理,对方应迁出户口,并承担10多万元的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提出应按在房管局登记的阳合同处理,违约金也就1万多块钱。但当初就是被告提出签订阴阳合同,以减轻其房产税的,其辩论意见自然无法为法院所采纳。

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对方支付了大笔费用,且如期将户口迁走。

律师手记:

本案虽比较简单,实践之中此等情况屡见不鲜,但很多人认为过户不值得上法院,但事实证明,没有法院的约束,不守约者会肆无忌惮的索要高价的过户费或喝茶费。

如今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比较规范,对此问题的违约责任亦会比较明确。所以,与其忍受违约方的百般无奈,不如尽早诉讼解决矛盾。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逃避房产税,签订了阴阳合同,即在上报房产局登记的合同之外,双方又私下订立了一份合同。通常,阴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故若因此发生纠纷,法院一般会按照阴合同处理。

因各地对此处理方式可能有异,此文仅作参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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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雪婷
  • 执业律所: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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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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