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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的建议

来源:王建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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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α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α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Υ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α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α造的,不属于α造证据。

《刑法》第306条是针对辩护人(大多数情况下是律师)做出的规定,因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身熟悉法律,又有权会见嫌疑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比一般公民更有条件毁灭证据,但是律师同时也是普通公民。这样看来,306条很显然主要是针对律师制定的,同时与《刑法》307条形成了一种冲突,也就是说熟知法律便须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这与《宪法》所倡导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背道而驰的。依如此逻辑推理:法律完全可以规定知法者一旦触犯法律罪加一等;再者,何为知法,知法程度如何……估计很难认定和划分,因此这种逻辑非常荒谬。返回来看,《刑法》306条的存在毫无必要。

多数情况下,《刑法》306条更像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随时可能会给律师造成极大的麻烦,甚至铛锒入狱。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名律师涉嫌毁灭α造证据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名律师被宣告无罪,错案率近50%。毋庸置疑,律师中的确有害群之马,但绝大多数律师对刑事辩护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这种工作态度早已超越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要求,均Ψ恐越雷池半步。尽管如此仍难免触及高压线,因为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许多时候不能正确理解律师办案,办案机关一直沿袭“有罪推论”,而辩护律师坚持“无罪推论”,这导致了双方在理念上形成了较大分歧,办案方认为律师在为罪犯翻案,于是对律师持敌视态度,因而利用特权为律师办案设置重重障碍,甚至利用306条打击律师。

近年来,许多血淋淋的事实让律师对刑事辩护望而却步,刑辩率呈直线下降趋势,这是需要刑事辩护者的不幸,更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合理之所在。

本来我国“纠问式”审判体制已经凸显了我国律师地λ的低微,《刑法》306条更使得我国律师成为一种弱势群体。

为了促进我国法制的科学性,维护和谐、公正的法律秩序,期待修改刑诉法,期待取消306条,期待法治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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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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