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金某非表见代理)
来源:韩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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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金某非表见代理)
案情简介:2012年8月1日,9月1日被告金某从原告张某处两次赊购板材,并书写欠条,署名金某,金某辩称是职务行为,系某公司职工,(经查某公司负债累累所有财产被查封,认定职务行为对原告不利)。
代理要点;1、非职务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2、逾期支付货款,承担逾期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金某与原告张某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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