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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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东协议的性质 股东合作协议咨询宋长贵

来源:宋长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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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股东协议?

  公司设立筹备阶段形成的协议即股东协议,股东协议通常被大多数投资人所忽视。实际上公司设立是商业行为,而商业行为本身即意味着风险承担,公司设立当然也有不成功的风险。 而通过股东协议,投资人可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设立不成功如何分担商业风险,以减少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设立不成功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因此,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债务如何承担、各个投资人承担的比例分配、以及未承担债务的 投资人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就显得尤为重要。

02 股东协议的性质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有着本质区别,股东协议的性质是合同,合同即满足合同法的所有原理 。股东协议仅约束已签字盖章的股东,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不具有约束力 。

03 公司章程生效后,股东协议还存在法律效力吗?

  公司设立后,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工 商机关登记备案,而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很多内容与股东协议有冲突,股东协议还有效力吗?简 单讲,涉及股东之间的约定,以签订时间在后的约定为准;涉及对第三方的约定及限制,以已 经公示的公司章程为准。

04 公司章程生效后,股东协议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目前国内的公司登记机关为工商局,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国内大部分工商局均接受定 制的章程,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部分经济相对落后区域的工商局不接受定制的公司章程,只 接受工商局事先制定并公布的范本章程。在上述法律实践中,股东协议就非常必要,无法在公 司章程中约定的内容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尽管上述条款只在股东之间有效力,仍然可以提 供有必要的保障。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股东对于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有保密需求,不希望在工 商局作公示,也可以用股东协议的方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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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宋长贵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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