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利律师

王胜利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公司要搬迁,我不想去,离职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来源:王胜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6
人浏览

企业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难免会发生搬迁、合并、分立等情况,对员工而言,变更工作地点较为常见,企业搬迁往往是由于生产线转移、企业订单外包、追求更便宜的厂房租金或其他原因导致的。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员工面对企业搬迁应怎么做呢?请看以下步骤。

  一、注意劳动合同是否约定工作地点

  企业搬迁在劳动合同中表现为工作地点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劳动者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如“工作地点”约定为“深圳市”,公司搬迁原则上应不能超出深圳范围,否则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考虑到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地点,劳动者应服从公司安排”或类似的表述,且经劳动者签字确认,除企业滥用权利任意调整工作地点外,一般视为调动有效,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较难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别灰心,如果不满足以下两种情况,还是可以主张的噢!

  二、留意企业搬迁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必须履行以下两个程序:

  1、公示。企业应以《搬迁公告》或其他书面形式确保告知每位员工搬迁的事由,搬迁时间等相关内容。

  2、征求意见。征集员工的意愿,区分愿意与不愿意随迁的员工,并制定不同的安置方案。

  实务中,存在不少企业口头告知员工搬迁或者强令搬迁的情况,这种搬迁是存在程序瑕疵的,也是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重要理由。

  三、搬迁是否对自身造成严重影响

  2017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因企业搬迁引起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如何处理: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简单来说,企业搬迁,协商不一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支持;企业搬迁未造成明显影响,且企业提供了弥补措施,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不支持。

  四、关注司法观点

  2015年9月2日通过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八十、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所以,根据《指引》的规定,一般只支持向外搬迁的经济偿,如果是深圳市内的搬迁,一般不支持噢!

  来源:深圳工会

以上内容由王胜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胜利律师咨询。
王胜利律师
王胜利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221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胜利
  • 执业律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80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