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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综合

婚姻关系期间的赠与行为可否离婚时撤销

来源:卢泽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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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妻子提出在房产上加名,董先生同意了,没想到两个月后,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平分房产。董先生认为被骗,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近日,昌平法院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董先生和范女士于2003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董先生的父母出资,为董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董先生名下。董先生说,婚后,妻子提出,在房产证上加名,将双方居住的房屋产权赠与她一半。董先生思量一番,便同意了,这样,原本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就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谁知,在办理产权登记两个月后,妻子就提出离婚,遭到董先生拒绝后,范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随后开始分居。

  董先生认为,范女士和自己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了达到分割房屋的目的,范女士才对自己假意示好,并以虚假承诺骗取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将房屋产权赠与其二分之一,这一赠与行为显失公平,因此,他请求法院撤销自己对范女士的房屋产权的赠与。

  范女士在庭审中称,董先生赠与自己一半房产是自愿的,他是因为夫妻感情恶化后,为了利益最大化才提起诉讼的。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董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夫妻各占50%份额,范女士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就完成了赠与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在董先生称遭到范女士欺诈,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诉争房屋虽是以董先生名义婚前购买,但有部分银行按揭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因此房屋变更登记为夫妻各占50%份额的结果,并不属于显失公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3年06月13日09:36    来源:北京日报


法律提示

重庆卢泽东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否撤销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董先生与范女士之间是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那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能撤销或者不能撤销直接关系到房产的分割与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在内的不动产往往以产权登记作为财产转移的标志。本案中董先生与范女士之间已完成房屋变更登记,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没有撤销此赠与合同的法定事由,法院驳回董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重庆卢泽东律师温馨提示:房产是关系百姓生计,凝聚了很多人或者长时间的心血,对其包括赠与在内的重大处分行为必须慎之又慎。如今离婚率节节攀升,夫妻之间“添加名字”的赠与方式司空见惯,如果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附条件的赠与方式,设置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条件,避免一方别有用心致使财产无端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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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卢泽东
  • 执业律所: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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