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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买卖合同三阶段10大类法律风险,律师给您详解支招(上)

来源:田扣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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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约阶段

1、             合同主体、载体、生效

主体:合同主体系法律术语,白话就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即和谁做生意?谁供货?谁付款?常见合同主体有公司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另有营业执照的社会组织三大类。

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可通过查询企业信用和签订合同所需的资质证照(如“企查查”“信用世界”等软件查询全国范围内公司基本工商信息、判决、失信等,地区企业进入深度查询界面可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和各省高级法院官网,能查询合同相对人诉讼情况,还有工商企业信用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资质查询等),避免经常把材料供给某某建工第几分公司项目部等,最后建工集团是有,第几分公司早涉诉累累或根本没有,货款被骗。

律师支招:签订合同前特别是先货后款、金额高、异地等合同时,让业务经办人通过网络查查签约主体的基本情况。自然人也可通过前述网站查询法定代表人、股东栏查询基本股权资产情况,查询涉诉信息,并一定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如重大金额或异地等,最好由夫妻共同签署、提供担保人等。

合同载体:即是纸质版、传真签、还是电子版,是正式合同还是供货单、送货单上签收等。

律师支招:合同最好是纸质打印版,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指印。多页合同一定要加盖骑缝章,预防对方未盖公章页面自行更换,争议时双方的合同版本内容不一致,产生纠纷。自然人签名最好同时加盖右手食指手印或私人印章,以防签名与以往签名比划、方式等不一致产生诉争。

传真件或电子邮件等合同,最好在合同主文中明确“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签署,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合同中注明电子邮箱、收件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建议公司尽量避免传真件签署合同,因为传真件在司法实践中无法鉴别真伪,建议最好事后同步以快递邮寄合同的补签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留快递凭证和签收材料。

生效:合同签署不代表合同一定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各方签署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原则性合同签署即生效,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有特别约定。对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在考虑条件同时应注重所附条件的合法性和切实可行性,即所附条件系双方约定而非法定、必须系将来发生事实、合法、与合同主要内容不矛盾。同时注意乙方经常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以甲方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后生效”但实际操作中乙方常常尚未收到预付款、定金等,就投入设计、生产,甲方分文款项未付,乙方生产或采购完毕,双方产生纠纷依合同约定尚未生效,乙方白白遭受损失。

2、              合同签订之公章、收付款账户、联系人、联系地址等;

    公章:签订合同时,部分公司会使用合同专用章,部分公司加盖公司公章,甚至加盖其他部门印章,公司的公章及其他专用章,司法裁判实践中没有严格区分法律效力大小区别,需结合案件事实全面审查。律师支招:签订合同时尽可能要求对方以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署,并由经办人签字。

 收、付款账户:实践中合同中经常不约定收付款账户,且签订主体与实际收付款主体经常不一致,由此产生大量纠纷。律师支招: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将双方收、付款账户约定清楚,方便双方账目核对,也为纠纷涉诉查封对方账户提供基础;另如非合同主体的第三方收款如公司老板、实际业务经办人收款,一定要注意完善书面收款授权。

联系人、联系地址:部分货物买卖、运输合同中存在货物交接,付款手续的办理,签收凭证是否有效、货物验收是否合格,联系人及地址系合同履行中的关键因素。实践中公司人员众多,日常管理存在漏洞,货物交接中人员不明确、货物验收签收无管理人员签字接收方不认可产生纠纷,加重了供货一方的举证责任。律师支招:在合同中对该项内容进行约定,避免货物交接不明、明晰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降低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一旦有纠纷,法律文书按双方合同约定联系地址送达,避免诉累。

3、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现金、银行转账、汇票、支票等。应当根据自己所签订合同的性质、内容确定不同的付款方式。律师支招:供货收款方乙方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律师建议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一定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货到现场付至合同约定比例之条款,至少达到供货必须授权一定可控的比例,降低甲方欠款金额,避免甲方收货后乙方进入漫长无期的讨债之路。分期分批供货的一定要书面明确“欠付乙方款项,乙方供货合理顺延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之基本权利,并约定“逾期付款超过一定期限应承担一定比例的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之条款。

   4 定金、订金、预付款等之区别

    定金罚则是其区别于订金、预付款的主要特征,其定金罚则的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及担保法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双方未约定为定金性质的,如果买卖不成,该笔款项应当予以退返,反之交付定金一方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律师支招:对于出卖人即乙方应巧用“定金”条款,预防甲方任意毁约并敦促付款。对于买受人甲方应审慎审查定金条款,避免单方毁约定金损失。

5、         合同约定之争议处理和管辖条款

在约定管辖条款时,选择仲裁或者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两种解决方式的不同、慎重选择管辖机构: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仲裁允许当事人选择哪家仲裁机构、由谁来主持纠纷的解决等,诉讼则依据民诉实行级别、地域管辖。

仲裁是一裁终局的,申请撤销时法院不审查实体处理是否错误,只审查法定的程序是否错误,才依法予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进行二审,二审不服可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律师支招:双方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选择管辖,应明确向哪里的法院诉讼或那家仲裁委仲裁,否则视为没有约定。诉讼管辖除专属管辖外,常见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书面约定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密切联系地之一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常见甲方约定甲方住所地管辖,乙方可合理要求原告住所地管辖或其他,避免被甲方欠款远赴千里之外甲方住所地诉讼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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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田扣新
  • 执业律所: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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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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