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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研究-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签署的违约金条款

来源: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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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签署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二、律师分析

1. 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2. 根据北京法院相关案例,目前北京法院不支持违约金条款,但支持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单位造成损失应赔偿

目前北京法院一般是不支持违约金条款的,但是还是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律师建议

目前法院虽然不支持违约金条款,但是法院会认定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般会判决劳动者向单位承担一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大致为用人单位因员工离职的损失,主要有: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等。

四、相关案例

北京新能源汽车公司与牛某某劳动争议

基本案情:牛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入职新能源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及起止期限为2016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4日的劳动合同。牛某某作为紧缺人才,新能源公司经过一系列复杂手续为其申请办理了北京落户。牛某某为新能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新能源公司工作至2021年4月14日,并约定了违约金。但是牛某某于2018年4月2日申请离职,并于2018年4月19日坚持离职去新单位报到。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牛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入职新能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牛某某于2018年4月2日提出离职申请,并向新能源公司出具了关于牛某某户口违约金缴纳困难的情况说明及特殊申请,由此可知牛某某知道进京户口指标为重要的稀缺资源,亦知晓在其服务期满前单方提出辞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会给新能源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且同意向新能源公司支付一定违约金。上述情况下,牛某某在新能源公司为其办理北京户口之后,双方约定的5年劳动合同期满前的辞职行为,确实会给新能源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隐性损失。综上,本院认定,新能源公司有权基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牛某某赔偿其劳动合同期内尚未履行部分所对应的损失,并对新能源公司关于要求牛某某支付进京户口损失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能源公司损失赔偿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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