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治时事热评-女孩轻生溺亡,民警的处置备受争议
事实概况
据报道,12月4日,安徽望江,一女孩欲投河自杀,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在民警劝导时,女孩突然扑入深水区不幸身亡。女孩家属称,孩子成绩优异,父母为了陪读特意到城里工作。
事后,涉事民警、辅警的现场处置方法被指责救援不力,引发了广大网友激烈而广泛地讨论。
目前望江县公安局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已经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
律师分析
一、民警救援职责
首先来说,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是民警责无旁贷的责任。在民警的责任范围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但是也不提倡民警在不考虑综合情况下舍己救人,就像央视主播所说的:“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宝贵,挽救一个生命,不应该以牺牲另一个生命为前提。其次,事件正在全面调查中,网络上流传的视频不能代表全貌。围观者下结论总比当事人做决断轻松很多,与其无端指责,不妨先等一等最终调查结果。”
在不具备救援工具的前提下,民警也需要考虑多方因素,无论是紧急避险还是职责所在,都不应该让更多更大的生命法益陷入危险之中。
二、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
与正当防卫不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又划分为特定人的法定紧急避险法律责任和公民的自动紧急避险。法定(职责)紧急避险法律责任是指刑法直接规定的,对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正在执行职务时,不履行避险行为的,应当依刑法直接规定,负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不存在民警因救助产生的紧急避险的法律责任,因此就无法谴责民警在已经尽力施救的情况下没有跳下河救人的行为。
三、生命法益的放弃
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是自然人处置自己生命权的一种自由。但若是实施安乐死可能会构成犯罪,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需要具备严格的条件与程序。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大类:
1、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2、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律师建议
1、大力增强基层派出所的配置。基层派出所接警案件多,警情千变万化,就更要求基层派出所的背后要有强大而全面的系统支撑,接警细化细节,针对不同的警情配备不同的装备;同时提升各部门的联合配合,消防、急救和出警,综合运用联防联动机制。
2、加大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疏导教育力度。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可能承受学业压力、人际交往、家庭影响及社会影响等各个方面的压力,但同时身心发展又不足够成熟,很难避免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此时就需要家长、学校、社会等的多方面关注、及时引导,防止悲剧的发生。
3、网络发言需谨慎。信息爆炸时代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问题,但网络绝对不是法外之地,作为互联网的使用者,应该规范自身言行,抵制诽谤谩骂的言论,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