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安搜查问题
来源:郭春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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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而公民携带的物品附属于人身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是享有执法权的有关机关和部门,才享有搜查的权力,而且这种搜查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保安人员不得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如果员工拒绝被检查遭到用人单位的解雇,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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