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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关系的问题解决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0

一、法律实施前事实收养关系的证据标准

收养关系的产生同因血脉缘由产生的亲子养育关系有所区别,收养关系是通过重新确立人与人关系的方式来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当前未经过民政登记的收养一般在不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收养关系的确认标准,根据不同案件需要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但一般具备以下有效证据即可:一是基层组织出具的书面证明,比如村委会,村组,居民社区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说明,关于说明事项方面,至少应涵盖当事人基本情况、生活情况、社会活动情况、外界关系认同度等信息,这些内容更容易反映较长期间内收养双方共同生活的轨迹,且比较真实。二是收养关系的民众认知证据。比如一起居住的周边群众等人的证言,如果有大量证据表明外界一直以为收养双方属于亲子女关系或养育关系的,司法应尊重社会民俗习惯。三是明确收养时间的证据,当事人需提供有关收养开始以及证明收养过程的时间,因为该类案件可能出现原告诉求赔偿的情况,时间节点的确认既可以进一步确认收养事实真实性,又便于计算有关赔偿,一般被收养人上学学籍、户口登记等情况可以反映收养时间节点。

二、司法确认与解除事实收养关系可同时进行

如果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因关系恶化直接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会根据不同案情,从而考量确认事实收养关系,有的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关系的证据不足或当事人调查取证过程长,难以直接让法官内心确认事实收养关系真实性,因此,部分法院根据案件证据情况会要求当事人先提起确认收养关系的诉讼,待查证属实后,再解决双方要解除收养关系并赔偿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可以分情况具体把握,比如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去当事人所在的村委和村组进行询问调查,然后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事实收养关系的,直接在庭审中形成确认,进而继续审理当事人要求解决收养关系并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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