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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十三岁男孩蔡某某是否有罪?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0-25 浏览量:0

请看《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意思是“有罪”。

2、上述条款的潜台词是: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意思是:无罪。


问题是,13周岁的男孩蔡某某的杀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依然具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因此,能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在于: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是就违法层面而言的,而非有责层面而言的。


再看《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免除处罚”是指“有罪无刑”,而非“无罪”。


再看《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里的“免予刑事处罚是指“有罪无刑”,而非“无罪”。


再看《刑法》第201条第4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里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无罪”,而非“有罪无刑”。


5个结论:(1)不负刑事责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都是无罪。(2)免除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意思都是有罪无刑。(3)有罪不一定有刑,但无罪肯定无刑。(4)违法和有责互相独立又存在递进关系,有违法性不一定有有责性,但有有责性肯定是因为有违法性。(5)正当防卫的对象是违法层面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非有责层面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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