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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车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量:0

关于扣车
1、扣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留车辆的条件: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2、扣车时间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15-20天,一般在车辆检测报告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放车,受害者应当在此事件内通过法院查封,扣押肇事车辆这对受害者来说非常重要】

如果长期无理由扣留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车辆所有人可以凭借其开具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向上级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解决,最有效的方法是去交警队的“行政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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