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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4日,被告刘某因和前夫王某离婚后财产分割不满,因此,于案发当晚刘某去王某的单位找王某理论,二人在理论的过程中发生争吵,相互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王某掐住刘某的脖子,刘某拿出随生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的右侧腹部捅了一刀,王某松手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又被刘某在胳膊和脊背刺了6刀,事后,刘某逃回家中,王某的伤经过鉴定为重伤二级,刘某经鉴定患有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后,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护词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庭审调查质证、以及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等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对被告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刘某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刑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经XX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被告患有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被告于2015624日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对此,XX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还出具了X司精鉴字(S182)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故,被告在作案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刘某本来患有精神疾病,作案之前这种症状已经特别明显,且被告喝了大量的白酒(比如: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被告笔录第25页第2行:“然后我在家里餐桌上拿了一瓶白酒用我的喝水杯子喝了两杯多白酒,然后我就玩了一会电脑,感觉心里面很烦乱,就想去问一下王某谁指使他把我害成这个样子。”曹某某笔录第72页第12行:“我听见她在书房里一阵笑、一阵哭的,过了一会她从房间里出来,第16行:发现她已经没在房间了,我闻见房子有白酒味道,地上有拖把拖的乱七八糟的痕迹,餐桌上有少半瓶西凤白酒,餐桌上还有少许白酒。”),在加上酒精的刺激,才鲁莽行事,出钱雇车去找受害人王某理论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其主观上并没有反社会的意图,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三,被告故意伤害被害人没有事先预谋,二人在厮打的过程中,由于受害人卡住被告的脖子,被告呼吸苦难,情急之下,被告拿出用于防身的水果刀将受害人戳伤,其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被告刘某归案之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坦白。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望贵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第五,被告家属已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且被告的犯罪行为已经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第六,本案是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且被告自愿认罪,望贵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第七,受害人也有过错,被告找受害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问清楚离婚时财产分割相关事宜,二人在商谈过程中,言语都比较偏激,进而引发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受害人作为一个男人不但没有忍让被告,而且还撕扯撕扯被告,在撕扯的过程中还卡住被告的脖子,致使被告呼吸都比较困难,为了求生,情急之下,被告拿出用于防身的水果刀将受害人戳伤。

第八,被告刘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表现一直表现良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4日,被告刘某因和前夫王某离婚后财产分割不满,因此,于案发当晚刘某去王某的单位找王某理论,二人在理论的过程中发生争吵,相互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王某掐住刘某的脖子,刘某拿出随生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的右侧腹部捅了一刀,王某松手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又被刘某在胳膊和脊背刺了6刀,事后,刘某逃回家中,王某的伤经过鉴定为重伤二级,刘某经鉴定患有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后,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护词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庭审调查质证、以及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等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对被告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刘某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刑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经XX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被告患有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被告于2015624日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对此,XX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还出具了X司精鉴字(S182)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故,被告在作案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刘某本来患有精神疾病,作案之前这种症状已经特别明显,且被告喝了大量的白酒(比如: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被告笔录第25页第2行:“然后我在家里餐桌上拿了一瓶白酒用我的喝水杯子喝了两杯多白酒,然后我就玩了一会电脑,感觉心里面很烦乱,就想去问一下王某谁指使他把我害成这个样子。”曹某某笔录第72页第12行:“我听见她在书房里一阵笑、一阵哭的,过了一会她从房间里出来,第16行:发现她已经没在房间了,我闻见房子有白酒味道,地上有拖把拖的乱七八糟的痕迹,餐桌上有少半瓶西凤白酒,餐桌上还有少许白酒。”),在加上酒精的刺激,才鲁莽行事,出钱雇车去找受害人王某理论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其主观上并没有反社会的意图,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三,被告故意伤害被害人没有事先预谋,二人在厮打的过程中,由于受害人卡住被告的脖子,被告呼吸苦难,情急之下,被告拿出用于防身的水果刀将受害人戳伤,其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被告刘某归案之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坦白。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望贵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第五,被告家属已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且被告的犯罪行为已经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第六,本案是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且被告自愿认罪,望贵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第七,受害人也有过错,被告找受害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问清楚离婚时财产分割相关事宜,二人在商谈过程中,言语都比较偏激,进而引发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受害人作为一个男人不但没有忍让被告,而且还撕扯撕扯被告,在撕扯的过程中还卡住被告的脖子,致使被告呼吸都比较困难,为了求生,情急之下,被告拿出用于防身的水果刀将受害人戳伤。

第八,被告刘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表现一直表现良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巴志涛

                               201616

   辩护人:巴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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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甘肃-兰州用户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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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甘肃-兰州用户201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