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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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来源:王爱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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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吗?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孩子是被告亲生的,她完全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姓名,更何况更改姓名也得到了女儿本人的同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擅自更改孩子姓名与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相违背,且其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年幼的孩子虽然对更改后的名字表示愿意接受,但是因其年龄幼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起行为对案件审理不起决定作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离婚后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是法律并为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因此被告郭某擅自将其更改其女儿姓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1951年2月28日最高院对华东分院的批复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成年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子女姓氏依抚养责任而变更是不妥当的;1981年8月14日最高院在给辽宁省高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曾指出,离婚后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单方决定变更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此外,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该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三、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与中国传统想冲突。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当然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姓氏是违反社会习惯的,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接受的。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离婚后一方不能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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