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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工伤】不是我的员工,受了伤,为什么要我赔?!!

来源:唐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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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的员工,受了伤,为什么要我赔?!!

    南京精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精诚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承办大型厂房建设的企业,其注册资金雄厚,各项设备齐全,且公司就有众多高学历优秀人才,该公司在业内知名高,自然工程项目众多。就是这样的一家企业最近惹上官司。

    意外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厂房使用

   2007年,精诚公司在苏州承接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双方合同约定,精诚公司必须于200861日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否则精诚公司需承担巨额违约金。按照精诚公司以往的经验,此时交付应没有问题,于是开工建设。

    20085月,由于公司内部运行出现问题,工人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等一系列原因,厂房建设无法正常进行。眼看就要交付厂房,可工厂的仓库建设仍未开工,难道就此要承担巨额违约金!精诚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心有不甘! 

“    熟人”关键时刻就难?还是把他推入火坑?

    就在此时,一位“熟人”得知,说可以介绍一当地工程队,保证按时成厂房建设。精诚公司负责人正苦于没办法解决问题,就一口答应。当然他也明白此工程队并不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等,但目前他也顾不了那么多了。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

    精诚公司项目负责人以为解决的此事,能喘口气了。谁知,此工程队为了赶进度连夜施工,不料,一工人在使用机器时夹断了手指并有多出伤痕。经医疗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精诚公司项目负责人得知此事,立刻联系这位“熟人”,发现此熟人早已手机关机,连钱带人消失无影踪。此时,负责人才意识到这次真是大祸临头了。

    受伤工人一纸诉状将精诚公司告上法庭。

    受伤工人认为:我为精诚公司建设仓库,致使受伤,应属于工伤。并做了工伤认定,结果,认定工伤为七级。精诚公司应该对我的额受伤负责,需进行赔偿。

   精诚公司认为:受伤工人不是本公司职工,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与受伤工人工伤认定的相关手续,精诚其受伤不应由精诚公司赔偿。

    最终,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受伤工人撤诉。出于人道主义原则,精诚公司对受伤工人进行了部分赔偿,以弥补受伤工人紧张拮据的生活。

    律师提醒一: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3款以及国务院20001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都列举了违法分包的情形,尽管具体表述略不同,但法律与行政法规对违法分包行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

    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所以,律师提醒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应注意违法分包的情形,精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条件,应该负责。

   律师提醒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对于受伤工人,律师建议,要增强法律意识,尽量选择一家正规的建筑单位并主动要求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情况。以尽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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