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如宝律师

张如宝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综合,刑事案件,房产纠纷,保险纠纷,证券投资

委托合同中,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另一方能请求的损害赔偿范围

来源:张如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人浏览

    解除方在承担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是否应当承担可得利益损失,理由如下:

   1.从信赖关系看,信任关系是委托合同的基础,当一方对另一方的信赖发生动摇时,不问有无确凿理由,均应允许其随时解除合同。否则,即便勉强维持双方的委托关系,也难以实现委托合同签订的目的。

    2.在无偿委托合同中,一般不保护相对方的可得利益,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并无一般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对于有偿合同而言,解除方的赔偿责任不能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还应根据相对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赔偿数额,在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等规则。 


以上内容由张如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如宝律师咨询。
张如宝律师
张如宝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6899人好评:9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338号港中旅大厦C区3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如宝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8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338号港中旅大厦C区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