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另一方能请求的损害赔偿范围
来源:张如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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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方在承担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是否应当承担可得利益损失,理由如下:
1.从信赖关系看,信任关系是委托合同的基础,当一方对另一方的信赖发生动摇时,不问有无确凿理由,均应允许其随时解除合同。否则,即便勉强维持双方的委托关系,也难以实现委托合同签订的目的。
2.在无偿委托合同中,一般不保护相对方的可得利益,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并无一般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对于有偿合同而言,解除方的赔偿责任不能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还应根据相对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赔偿数额,在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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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宝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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