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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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信用卡消费却不还账,该如何维权?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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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4年6月18日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后交由贾某保管使用。贾某在透支消费过程中,归还某银行部分借款本息后未能继续还款,某银行因此将张某起诉至某人民法院。2020年7月21日,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2986元及利息、罚息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包含截止至2020年1月14日前的利息、罚息32460元),由张某承担该案诉讼费2809元。张某无奈向某银行支付了前述款项。因与贾某协商还款无果,张某起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贾某偿还借款本金92986元及利息、罚息32460元及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贾某通过借用张某信用卡使用消费产生欠款,虽然表面是借用信用卡,但信用卡只是一个载体,实际是借用信用卡所附权利对应的金钱,故贾某借用张某信用卡产生欠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双方之间构成借贷关系,而该借贷关系亦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贾某使用张某信用卡及消费贷款额度后,理应偿还张某相应的钱款,由于贾某逾期未偿还信用卡消费款,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损失均应由贾某承担。贾某逾期未偿还信用卡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损失数额,有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透支消费行为较为常见,信用卡借用人消费后不归还银行欠款,将影响信用卡出借人的征信甚至引发诉讼。信用卡出借人通过民事诉讼手段维权该注意哪些问题?


部分借用信用卡纠纷中,信用卡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该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信用卡一般均设有密码,出借人在出借卡片同时将密码告知借用人,除有相反证据外,一般均可认定双方有借贷的合意,诉讼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但该办法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出借信用卡不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信用卡产生的民间借贷是否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有两种实务观点。


否定观点认为出借信用卡产生的民间借贷不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为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透支消费的本金由借用人承担。逾期未偿还信用卡透支消费本金属于违约行为,银行将依据相关合同条款向信用卡所有人(出借人)收取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损失,出借人非信用卡实际使用人的理由不能对抗银行主张。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例判决由借用人承担透支消费本金外,还应承担全额的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损失,但笔者未查询到直接的法律适用依据。


肯定观点认为,出借信用卡产生的民间借贷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法院一般判决信用卡借用人向出借人偿还透支消费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损失则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信用卡出借人自行偿还借用人未还的透支消费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损失后,可依法向借用人主张权利。出借人未自行偿还情况下,因透支消费本金等款项已记录在出借人账上,借用人已实际使用该借款,依法应由出借人偿还,因此,出借人亦有权向借用人主张权利。


综上,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透支消费,借用人消费后不归还银行欠款的,不论出借人是否已偿还银行欠款,均有权向借用人主张透支消费本金,但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损失的承担问题因民间借贷关系有效与否而存在差异。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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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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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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